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,60岁的无业人员李某小学文化,却“掌握”了一项特殊技能——变造承兑汇票。2023年10月,他购买了一张实际金额仅1000元的承兑汇票,通过修改金额和票号,将其“变身”为价值95万元的“大额汇票”。

随后,他通过建筑行业认识的中间人层层转手,最终导致新密市某银行职工孙某峰被骗取93.4万元。当孙某峰到银行核实这张“大额汇票”时,被告知为假票。
01 票据变造:精准诈骗链的形成
这起票据诈骗案展现了一条清晰的犯罪链条。李某作为始作俑者,首先变造票据,然后通过王某俊、杨某俊、刘某亭、秦某安等中间人搭建的桥梁,最终找到了受害者孙某峰。
这个链条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和利益分配。孙某峰支付93.4万元购买涉案承兑汇票后,按照秦某安的要求,扣除相关费用4万元,将89.4万元转至杨某俊使用的公司账户。
随后,杨某俊按王某俊要求,将46.5万元转至李某控制的公司账户,16万元转入刘某亭账户,剩余26.9万元由杨某俊支配使用。令人惊讶的是,李某实际获利仅为46.5万元,不足诈骗总额的一半。
这种多层次分工的诈骗模式大大增加了案件的隐蔽性和侦查难度。每个中间人只接触上下线,对完整链条知之甚少,而主要犯罪者则隐藏在幕后。
02 贪念驱动:各方角色的心理动机
在这起诈骗案中,每个参与方都被贪念所驱动,形成了独特的犯罪心理图谱。
对于主犯李某而言,小学文化、无业的背景与最终变造票据的“技术能力”形成反差。他利用了自己在建筑行业积累的人脉关系,精心策划了这起诈骗。
中间人群体则看中了高额中介费的诱惑。王某俊、杨某俊、刘某亭、秦某安等人愿意牵线搭桥,将该汇票以五折价格质押,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剩余的40余万元相关费用。
受害者孙某峰作为银行职工,本应具备专业的票据鉴别能力,但他为何也会上当?报道揭示,孙某峰愿意承兑汇票,是为了多挣贴现承兑汇票6%的手续费4万元,而市场行情仅为1%至4%不等。
这种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率蒙蔽了他的风险意识。
03 变造技术:真票背后的猫腻
李某的变造手法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性。涉案承兑汇票系通过在真票上修改承兑金额、票号的方式进行了变造,这种犯罪手段新颖且隐蔽。
正如法律专业人士指出的,票据诈骗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常利用“变造票”(擅自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记载事项),且多将小面额的承兑汇票改为大面额,即“以小改大”。
由于承兑汇票本身是真的,仅金额及编号被修改,因此变造后的假票与真票几无差异,鉴别需要较强的专业性,被害人极容易上当受骗。
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红涛经调查发现,李某正是在票据金额上动了手脚,将原本1000元的承兑汇票修改为95万元的金额。这种变造技术的高超程度,足以骗过非专业人士的眼睛。
04 法律后果:票据诈骗的量刑标准
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,量刑标准有所不同。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而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才属于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李某诈骗金额高达95万元,已远超过个人票据诈骗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(10万元以上),因此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。
05 电子汇票:新型犯罪风险浮现
新密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红涛指出:“随着纸质汇票在使用中的大量减少,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使用愈加频繁,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相关金融机构系统的不完善,使用‘空壳公司’实施票据诈骗、洗钱、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,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。”
这一判断与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的警示不谋而合。央行曾指出,不法分子在非法票据买卖中,往往会把其与高利贷等资金非法经营相结合,利用非法票据买卖和贴现套取资金,或者低价从其他债务人手中获取票据用于抵债。
电子汇票的普及虽然提高了交易效率,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点。虚假交易背景、空壳公司操作以及金融机构内控不完善等问题,为票据诈骗提供了土壤。
06 防范之道:如何避免票据诈骗陷阱
面对日益复杂的票据诈骗手段,企业和个人应如何防范?检察官王红涛提出了具体建议:票据的签发、取得和转让,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并具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。
个人在涉及票据交易时,要保持警惕,增强风险意识,优先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或有资质的票据中介机构,不轻易相信不熟悉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票据交易,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遭受损失。
进行票据交易时,要严格审查票据,仔细核对交易票据的各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,包括出票日期、金额、付款人、收款人等,查看凭证上有无挖补、涂改、销蚀等现象,印章是否齐全清晰。
同时,要仔细核实交易背景,了解前手与出票人之间的交易关系,确认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,多方核实承兑人的兑付能力,确保票据可以足额支付,防范不法侵害,避免经济损失。
司法机关也建议,针对此类犯罪,打防控各类措施应齐头并进。金融机构要加强防范宣传,提醒客户提高防骗意识。在票据诈骗高风险地区,公安机关可与金融机构建立 “警银”联系机制,银行一旦发现可疑状况应及时报警。
防骗的关键一环在于仔细核对交易票据的各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,查看凭证上有无挖补、涂改、销蚀等现象,印章是否齐全清晰。孙某峰如果能及早发现票据金额和票号有修改痕迹,或许就能避免这场损失。
新密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红涛提醒:“票据的签发、取得和转让,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并具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。”
一张小小的汇票,折射出人性中的贪婪与诚信的较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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